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婷婷,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臣,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建,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婷婷与被告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被告出借30000元借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10月6日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逾期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截止至今被告仍未将上述借款项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不予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叶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被告叶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许婷婷人民币叁万元整,用途周转,保证于2018年10月6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自愿向借款人支付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以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当日,原告许婷婷向被告叶建账户转账3万元。借款后,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前偿还1万元,2020年7月1日后偿还3500元。
另查明,原告许婷婷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建向许婷婷借款并出具借据,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如逾期还款,自愿向借款人支付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以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主张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即8453元,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案涉借据中并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婷婷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8453元,之后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叶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