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岑巩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59069678E,地址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培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培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a33b82ebe--a78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3.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