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甄富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刘汉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董公路东侧皈依寨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6857242628 法定代表人:甄富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甄富强、刘汉兴、唐山市丰润区鑫帝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燕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