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正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271671344。
法定代表人:康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正某法律顾问。
被告:张某2。
被告:马某。
被告:张某3。
被告:张某4。
审理经过原告正某诉被告张某2、马某、张某3、张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正某于2021年4月16日以被告已以现金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正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原告正某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崔 国 珍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 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