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社县文峰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