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
被申请人:张朝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崑与被申请人张朝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张崑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崑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