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梦县东城便民服务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0113232270。
法定代表人:田绪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华,男,系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红,男,系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北森工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6274508X8。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人社罚字〔202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人社罚字〔202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拖欠关杰工资5879元,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其送达了云人社监令字〔2020〕0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前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和未报送改正情况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云人社处告字〔2020〕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向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云人社罚字〔202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另案处理),对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关杰工资5879元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其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权利。202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云人社监处催字〔2021〕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书面催告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人社罚字〔202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人社罚字〔202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