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金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秀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李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
审理经过
原告徐金儒与被告马秀龙、李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徐金儒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金儒撤回对被告李硕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