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李某1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某、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辽01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辽01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及第十五项分别因协助单位原因和账户无执行款项的原因暂未能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待可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余判项已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1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诚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