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滨江西路3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乐,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馨烛,吉林乾绅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通化市小黄人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亚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通化市小黄人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中,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诉讼期间已经撤销通人社不认字[2021]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曌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