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5号南庭商务中心3栋1909。

法定代表人:肖恒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罗长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1040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等值的房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1040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等值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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