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江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江林实木复合地板项目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书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州家木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开发区直港巷村人瑞路978号-1。 法定代表人姚兴伟,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江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家木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江林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75元,减半收取358.38元,由绥芬河江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