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美芬,女。
被执行人:吴秋好,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美芬与被执行人吴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秋好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美芬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吴秋好归还其借款8200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秋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吴秋好归还申请执行人韦美芬借款245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余下的债务,被执行人吴秋好计划从2021年6月起,由法院对其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待冻结金额足以偿还余下欠款后进行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美芬。对于被执行人吴秋好的前述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韦美芬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即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还款协议,本案现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对于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吴秋好应按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韦美芬可持本裁定及原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224执35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 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