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693189E。 法定代表人:李兴叶,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坤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97681224。 法定代表人:董可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坤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坤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坤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