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尹汇源兽药经销部,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181号州畜牧局1号楼地下1-012号。
经营者:张博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负责人,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徐桥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七团二连职工,住该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尹汇源兽药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徐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尹汇源兽药经销部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桥新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徐桥新清偿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桥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