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吉林省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合,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臣与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用工款人民币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干零活(种花、清理垃圾、修路、修村部围栏等)。当时被告承诺年末给付用工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9年被告给原告出据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干零活,共欠原告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王臣为其干零活,主要是种花、清垃圾、清雪、修围栏等。是按日计算工资,根据干活的性质不同,日工资也不同,有时是100元,有时是120元,有时是150元,有时是200元。雇佣关系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王臣劳务费7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给原告王臣出具欠条一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 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种花、清雪等工作,并为原告出具了拖欠劳务费的凭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臣劳务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轶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