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蔚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北戴河燕山疗养院,住所地北戴河区滨海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8241235。
法定代表人:禚黎明,院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杨蔚文与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北戴河燕山疗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蔚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北戴河燕山疗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及商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47496.87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人民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杨蔚文自1992年4月调入到被告单位工作。2019年7月退休,退休前在被告单位任副院长职务。由于被告经营困难,加之单位改制等原因,被告拖欠原告自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计47496.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秦北劳人仲案【2021】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所述,被告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主要有:秦北劳人仲案【2021】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欠工资明细。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已全部停业等待机构改革,同意待机构改革后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以等待机构改革后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工资及利息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北戴河燕山疗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蔚文工资47496.87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