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洪,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露阳、林春成,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洪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1日00时49分许,被告人王瑞洪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前门东路南口东时,被东城交通支队前门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王瑞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mg/100ml。被告人王瑞洪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瑞洪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瑞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瑞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被告人王瑞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瑞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瑞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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