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沃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沃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沃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太原市沃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5元,减半收取计11678元,由原告太原市沃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