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申请人: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被申请人:邓玲玲(被申请人曾强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强与被告曾强、邓玲玲、林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强、邓玲玲名下位于武冈市××路××号房屋一座[房权证号:武房权证私字第1××5号、武房权证私共字第1××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7)第1××4号],申请人李永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曾强、邓玲玲名下位于武冈市××路××号房屋一座[房权证号:武房权证私字第1××5号、武房权证私共字第1××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7)第1××4号]。
案件申请费2630元,由被申请人曾强、邓玲玲承担,由申请人李永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晓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