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姜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磊与被执行人姜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磊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翠支付货款49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前)。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翠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法律义务;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证券信息及收益性财产保险。在本院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姜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姜翠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翠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19.29元);对被执行人姜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137.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翠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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