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