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甸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城东新区湖滨大道东段千岛湖未来城3(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MA6GQT9W2P。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该公司三农业务发展部一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该公司三农业务发展部一部客户经理。
被告:蒙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甸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罗甸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罗甸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