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王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审理经过 宋兆辉与王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宋兆辉于2021年7月19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宋兆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