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平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华信路58号。
被执行人:王富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华信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平年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35600股股权(价值6133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袁平年,并办理了股权的过户手续。
本院除执行上述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平年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