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绵竹三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下东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18366643。
法定代表人:廖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竹,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付开会。
被告:姜光明。
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1954W。
法定代表人胡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袁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航,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绵竹三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和解,请求延期审理,又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三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四川绵竹三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