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小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攸县。
原告:罗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蔡小珠、罗志荣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小珠、罗志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小珠、罗志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小珠、罗志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