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南新陆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秦小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31内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29073901294317857)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31内存款3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29073901294317857)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仁中瑞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31内存款3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庆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