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刘建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崔雪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熙红,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熙红。 被告: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熙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雪宏与被执行人李熙红、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建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刘建超称,塔城市S221省道以南头工村村委会以东华宝X期X段XXX室系案外人所有,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9年1月18日出售给案外人,故该房屋属于案外人所有,不应当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请求依法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崔雪宏与被执行人李熙红、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6日作出(2019)新420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熙红向原告崔雪宏偿还欠款1000万元,被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华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1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以1468664元的价格从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塔城市华宝X期X段XXX室房产,付款方式为抵账。2019年1月25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占有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登记,使债权请求权获得某些物权的效力,从而使该债权获得保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且占用使用至今,故异议人要求中止执行的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塔城市华宝X期X段XXX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刚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