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安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鸿润嘉苑二期B5-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福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立刚,男,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安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铁岭安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安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安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克江 书 记 员 王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