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广播电视局底商。

经营者:栾素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系栾素荣丈夫)。

被告:营子矿区中金珠宝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桥西街道广电局楼底商。

经营者:管帅。

被告:鹰手营子矿区娃娃坊童鞋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桥西街道广电局楼东数第4间底商。

经营者:杨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系杨阳叔叔)。

被告:邹井会。

被告:徐术连。

被告:田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琴(系田海燕母亲)。

被告:郭立军。

被告: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永(系魏杰父亲)。

被告:晋志波。

被告:韦井军。

被告:于海洋。

被告:董彦。

被告:李怀超。

被告:范晓平。

上述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站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韩亚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守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幸福家园2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大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以下简称龙达飞)与被告营子矿区中金珠宝店(以下简称中金珠宝)、鹰手营子矿区娃娃坊童鞋店(以下简称童鞋店)、邹井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被告童鞋店申请,依法追加徐术连、田海燕、郭立军、魏杰、晋志波、韦井军、于海洋、董彦、李怀超、范晓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物业)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达飞经营者栾素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被告童鞋店经营者杨阳、中金珠宝经营者管帅、于海洋、董彦、鹰城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十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井会、自来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邹井会、中金珠宝、童鞋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0元;2、被追加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3、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以及司法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0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童鞋店店内跑水,将相邻的原告底商的木地板、墙面、服装等损坏。经查被告童鞋店的所有权人系被告邹井会,被告邹井会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中金珠宝,被告中金珠宝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被告童鞋店。原告认为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三被告相互推诿,追加的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中金珠宝辩称,邹井会将底商出租给管帅,管帅将部分底商转租给刘静。漏水管道位于童鞋店里,此次跑水管道是地下管道井经由底商屋内通往楼上住户的自来水主管道,底商不使用此管道,而是楼上住户使用。2018年此管道发生过漏水事件,邹井会与楼上住户进行协商,住户均同意均摊费用进行改造,并在改造协议上签字。管帅接受邹井会的委托找人进行了维修改造,全体住户均摊了维修费用。此次跑水前自来水公司对主管道进行了维修,我认为管道接口崩开跑水跟自来水公司维修后压力过大有关。此次跑水事件与我方无关,我方既不是主管道的管理人又不是使用人,更不是所有人,且对于此次跑水事件没有任何过错也无不当的侵权行为。此次跑水事故的另一个案件已经判决我没有责任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童鞋店辩称,原告起诉与我无关,此次跑水的原因也与我无关,我也是受害者,有法院判决书为证,我没有责任。

被告邹井会书面答辩称,我与管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房所有基础设施,在乙方(管帅)期间若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管帅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漏水,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跑水管路系地下管道经我的底商屋内通往楼上住户的自来水主管道。我的底商不使用此管道,且在2018年此管道渗漏严重时,楼上全体住户均摊费用进行了维修,说明该管道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不是我。此次跑水前自来水公司对主管道进行了维修,我认为管道跑水系自来水公司维修后打压过大造成。我不是主管道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者、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术连、田海燕、郭立军、魏杰、晋志波、韦井军、于海洋、董彦、李怀超、范晓平书面答辩称,发生漏水事故的管道为自来水公司通向广播局二单元用户的主管道,是用户水表前的管道,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水费,是供水设施、设备的实际拥有者,管道的维修、维护应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自来水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8月末中金珠宝及房东邹井会找到我们,要求每户向中金珠宝缴纳286.00元维修费,如不缴纳就一直断水,直到全部住户缴款完毕才能供水。我们后来才知道中金珠宝屋内的自来水主管道有漏水迹象,其经营者管帅私下找人将漏水部分管道改变原有线路后更换水管。我们被停水五天后被迫向其缴纳286.00元/户的费用,才恢复生活用水。中金珠宝维修、更换水管时私自将漏水的主管道改变原有位置,致使此处管道水压增加,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更换水管时使用不合格的塑料管,导致了此次漏水事故的发生。此次事故发生前,童鞋店已经发现了管道有漏水现象,并多次找到中金珠宝经营者,要求其进行检查、维修,中金珠宝经营者对此置之不理。中金珠宝对此次漏水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中金珠宝及其房东邹井会的过错导致此次事故,应由其负责。2018年中金珠宝更改水管线路时是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关停主阀门,却对其擅自更改管路及使用不合格的水管置之不理。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经营者、供水设施所有者,未尽到维护、监管义务,发生此次事故,自来水公司应负有主体责任。综上,我们认为此次漏水事故是原告与自来水公司、中金珠宝、邹井会之间的责任纠纷,我们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海洋当庭辩称,我当时不知道被告中金珠宝2018年改造水管这个事,字也不是我签的。我们也是被迫交钱,不交钱不给水,修完以后我们才知道,协议的时间和我们签字的时间也不一致。

被告董彦当庭辩称,2018年改造过程中新增加了一个截门,在原设计中是没有的,谁增加谁对它有管理权。在2年后跑水了,管理人对截门没有尽到管控,增加的截门并未隐藏在顶棚内,在距地面1.2、1.3米的高度,任何人都可以对截门进行操作。

十被告代理人辩称,本案跑水的管道不属于楼上住户的共用管道,是属于底商的自用水管,且底商也一直使用此水管。被告邹井会、中金珠宝在2018年私自更改了水管的线路,并不存在住户委托维护的事实。原有水管没有阀门没有接头,水管是在地下的,被告私自更改了水管的线路,将水管线路改到房顶,并且安装了阀门,且将水管的接头和阀门全隐蔽在房屋顶棚内,楼上住户对此全不知晓。本次漏水是因为邹井会、中金珠宝、童鞋店对此管道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楼上住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事发前几天水管已经出现漏水的状况,如果及时关闭阀门,不会出现本案跑水事件,且漏水事件童鞋店已经告知了被告中金珠宝以及邹井会,但是他们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才导致本案发生,因此他们有过错。跑水当天管道是有截门的,由于童鞋店没有及时关闭,童鞋店扩大了损失。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过高,室内装修只是部分洇水,衣服也没有发生全部损失,不认可原告要求的损失金额。

被告鹰城物业辩称,根据铁北路街道物业监督指导办公室的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桥西社区物业指导站所监督管理的涉案小区移交给我公司进行管理,并对物业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我公司的服务范围只负责小区住宅的垃圾清理、清掏化粪池、积雪清理、环境治理、协助业主清理下水道。不包括底商和有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共部位。我公司服务项目不包括涉案自来水管道的维修和管理,我公司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自来水管道应由楼上业主负责管理和维修,(2020)冀08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本案自来水管道属于楼上全体业主共有,楼上业主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楼上业主承担。

被告自来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被告邹井会、案外人姜桂香与被告中金珠宝的经营者管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广电局楼底商两间出租给管帅,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2018年8月2日管帅将租赁底商中的一间转租给刘静,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管帅承租底商后在此经营中金珠宝,刘静承租底商后与杨阳共同经营童鞋店。原告店铺位于童鞋店西侧,中金珠宝位于童鞋店的东侧。被告徐术连、田海燕、郭立军、魏杰、晋志波、韦井军、于海洋、董彦、李怀超、范晓平是底商以上楼房的业主,共用的供水管道从童鞋店屋内通过。2020年6月30日,该供水管道接口处管件脱扣漏水,致原告及被告童鞋店售卖的商品被水浸泡,店内装修被水冲泡。涉案供水管道在此次事故前曾经出现过漏水,被告中金珠宝的经营者管帅对该管道进行了维修改造,底商以上楼房业主均摊支付了维修改造费用。

另查明,2020年1月1日鹰手营子矿区铁北路街道桥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鹰城物业签订了协议,将本案所涉广电家属楼等小区的物业服务移交给鹰城物业。物业服务项目只负责小区住宅居民的垃圾清理、清掏化粪池、积雪清理、协助业主清理下水道(有偿服务)、环境治理。不包括底商和有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共部位。被告童鞋店因此次跑水赔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冀080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判决十业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十业主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冀08民终4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物品损失价值向本院申请鉴定,经承德金顶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2020)第078号资产评估报告。十业主被告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承德金顶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评估,出具了(2021)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十业主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经本院通知,承德金顶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仅委托该公司一名助理出庭接受质询,资产评估报告中署名的评估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所涉漏水事故造成损失,对其主张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承德金顶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损失数额的根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无法确认并作出裁决。原告可在取得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后再行起诉主张其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鹰手营子矿区龙达飞男装专卖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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