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胡某(原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胡某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胡某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2、判令胡某给原告盖房子一处,供原告居住养老;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年前我从山东回到XX村投靠两个儿子养老。经与大儿子胡某1、三儿子胡某协商,两家轮流供养我,一家住一个月。今年春节后,该轮着去胡某家住了。胡某以他家牛下牛犊忙不过来为由,拒绝接我去他家住,我只好在呼玛找了一家老年公寓住下。其实胡某俩口根本不想 赡养我,他们对我态度冷酷毫无人情,现在就是来接我,我也不去他家里。给我赡养费,我自己安排生活。再有,我去山东期间,胡某把我原来居住的房子给拆除了,并得到政府6000元补贴。我从山东回来后,把我的5万元养老费给了胡某。现在我要求胡某用这5万元和6000元的政府补贴,给我盖一处住房养老居住。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辩称,我同意赡养老人。但四个子女共同承担养老费。拆除的房子是××××年拆除的,是我们自己的,我们结婚时父母给我们的,不同意给盖房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有四名子女,长子胡某1、次子胡某2、三子胡某,长女胡某3。孙某丈夫已去世多年,后来孙某在山东再婚,孙某后老伴去世后其获得动迁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孙某回到三卡乡XX村后,商定每月在胡某1和胡某家轮流居住,今年春节后,胡某没有按时接孙某到家居住,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母亲孙某主张胡某给付赡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子女不仅要支付赡养费,还应当为老人提供方便生活起居的场所和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居住地理位置,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的规定,并根据《202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赡养费为每个子女每月340元,母亲随哪个子女共同生活并予以照顾,那个子女可不支付赡养费,较为合理。孙某老人现居住在呼玛县的长子胡某1家中,故三子胡某应当每月支付赡养费340元。其他子女应当参照,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孙某要求胡某给盖一栋房子居住养老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参照《202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的数据,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胡某每月承担孙某赡养费340元,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15日前给付。 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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