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孟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君,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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