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靳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涛以被执行人靳妍未履行(2018)辽040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承揽合同纠纷给付义务,于2021年5月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张涛因同一事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该案于2019年10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同一案件在本院已经有在先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二)项意见,本院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