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篮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映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陈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罗篮娇与陈映发、陈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映发、陈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还款。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耿伟的银行存款共6671.60元(该款已转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通过该系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陈耿伟所有的粤V×××××宝马牌轿车,期限为二年。但该车辆只是在交警部门封档,未能实际扣押到案。另外,本院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转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另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