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祥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
被告:曾祥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义(系被告曾祥科的哥哥),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祥臻诉被告曾祥科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祥臻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臻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
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祥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曾祥臻已预交),由原告曾祥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