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陈军,行长。
被告:上海坤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晴天。
被告:陆晴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被告:陆善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