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马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马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马某1、陈某申请执行马某3、高某、马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1、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给付拆除腾退补偿款900620.80元、案件受理费14 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名下银行存款8008.63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马某1、陈某。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马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房屋一套,但不满足处置条件,故无法处置。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1、陈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马某1、陈某申请执行的拆除腾退补偿款900 620.80元、案件受理费14 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清偿8008.63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某1、陈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某1、陈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1、陈某发现被执行人马某3、高某、马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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