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涛犯抢劫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1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涛缴纳罚金5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从2021年5月3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涛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杨涛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涛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涛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杨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杨涛尚未执行的罚金为5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姚剑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