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玮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65.6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13元,对于申请人的剩余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许冠钦
审判员 张如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