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酒泉百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56643806-0。

法定代表人臧瑜,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区。

委托代理人,代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工人,住酒泉市肃州区北环东路9号楼。身份证号:×××。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殷三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酒泉百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百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三成、代玉梅,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种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品种名称为"佳园一号"的洋葱种子820罐,每罐380元,共计311600元;并约定种子由被告到原告公司自提,货款结算截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所交付的产品中扣除种子款,被告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结算货款,如有延期,每延期一日原告按货款5‰收取违约金。双方还对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对种子质量的规定等事作了详细的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洋葱种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被告欠原告洋葱种子款3116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了该品种的洋葱种子520罐,每罐还是380元,总共197600元,并签订了《种子购销合同》,且再次出具了欠款确认书。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洋葱种子,但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售洋葱,也未向原告支付洋葱种子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洋葱种子款50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442.52元,共计659642.52元(承担到实际履行之日止);2.要求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有异议,签订合同是按照每桶380元计算的,但在实际结算过程中是按照320元每罐计算的,对于两次的罐数属实,没有异议。在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候为520罐,这520罐分了两次,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带了220罐,第二次300罐也是从车上带回来的,但这两批种子分别是2011年和2012年的,当时原告的技术人员说没事,被告就将520罐种子分给种植户种植了,当时种植后,种子没有出苗,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也派人过来实地进行了查看,但最后没有对这件事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种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品种名称为"佳园一号"的洋葱种子820罐,每罐380元,共计311600元;并约定种子由被告到原告公司自提,货款结算截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同意原告在被告所交付的产品中扣除,被告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结算货款,如有延期,每延期一日原告按货款5‰收取违约金。双方还对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对种子质量的规定等事作了详细的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洋葱种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被告欠原告洋葱种子款3116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了该品种的洋葱种子520罐,每罐还是380元,总共197600元,并签订了《种子购销合同》,且再次出具了欠款确认书。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洋葱种子,但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售洋葱,也未向原告支付洋葱种子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种子购销合同》原件两份,欠款确认书原件两张,利息计算明细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种子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种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被告欠原告种子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洋葱种子款50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构成违约,且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的数额为150442.52元。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承担要按实际损失来计算,一方面,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关于实际损失的证据,另一方面,虽然原、被告约定了5‰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明显过高。为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1961.54元(第一笔欠款311600元,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违约金为20515.83元;第二笔欠款197600元,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14日,违约金为11445.71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该笔违约金尚未产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每罐种子单价为320元和原告第二次提供的洋葱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的辩解,因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酒泉百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洋葱种子款509200元,违约金31961.54元,合计541161.5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9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云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