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艳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徐永贵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永贵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永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永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