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艳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徐永贵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永贵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永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永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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