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朐畅美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PE71582,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王庄村。 经营者:刘冬冬。 被申请人:方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寿光市。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方东银行存款1906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执行员 刘宪权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