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王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