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波,男,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赵前武,男,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谷胜兰,女,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白焕冉,女,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赵梓涵,女,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杨胜兵,男,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托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2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赔偿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损失396424.05元;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支付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3367.1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671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劵、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等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399791.17元,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杨胜兵名下银行存款12020元,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杨胜兵名下银行存款1919.38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谢金雄,杨胜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3.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托里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调查取证函。经查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胜兵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谢金雄,杨胜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6.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昌吉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金杯牌×××、×××、×××、×××、×××号车辆进行查封、锁定,但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属挂靠车辆,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并非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被执行人杨胜兵名下车辆×××已强制报废。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波,赵前武,谷胜兰,白焕冉,赵梓涵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核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昌吉市富扬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杨胜兵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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