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八里铺南九巷兵兵公寓。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皋落乡下回村下河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7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王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以人民币5052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夏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