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赣1127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胜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在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服刑期间,上账金额为1500元,消费金额为1635.6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同意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胜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