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王浩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路杰与被告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焦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3日被告王浩杰向原告焦路杰借款15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2月3日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焦路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给焦路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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