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王浩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路杰与被告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焦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3日被告王浩杰向原告焦路杰借款15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2月3日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焦路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给焦路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帅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