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乐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吉勤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青乐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机动车通过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该公司银行账户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该公司名下登记有4辆机动车,因下落不明无法控制,但在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机动车转移过户手续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天峻县、西宁市对其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