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喜、陈守芳,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站前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丽琼与被上诉人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丽琼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准予缓交,暂缓期限为一个月。在缓交期限届满后,本院再次书面通知赵丽琼补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赵丽琼仍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赵丽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烨
审判员朱惠明
审判员赵哨兵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进方